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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内蒙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开鲁县**镇**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父亲王某乙于1989年从**村村委会承包了58亩荒沼地,于2003交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营。2019年春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耕地的形式将该地块委托给合作社用于种植玉米,经开鲁县自然资源局地类性质认定该58亩地内有18.8亩地属于林地,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18.8亩林地内种植玉米,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2018年在其承包的水浇地内补栽了23.1亩果树,并且2019年经自治区林勘一院无立木验收时成活率为9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在其承包的水浇地内补栽果树,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交纳造林保证金,并且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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