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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振山)(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7********,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大学本科,事业单位职工,住霸州市****小区。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张某甲、张某乙、薛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以上五人已判刑)、孙某某(已起诉)等六人经商议,占用霸州市辛章办事处**一村村东土地,每人投资20万元建设**公墓。2015年2月,孙某某等人联系徐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另案处理)投资**公墓。后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下,于2014年底开始公墓建设,共圈占土地59.787亩,实际毁坏耕地13.329亩。2015年4月份左右初步建成后对外经营。2015年4月,张某甲等人又联系犯罪嫌疑人王某丙(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甲投资**公墓,其中王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6月1日两次投资100万元。

本院认为某甲投资的**公墓是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公墓,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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