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宁乡市**街道**路**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和周某甲、王某甲(均另作不起诉处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退回宁乡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4日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7月3日、9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宁乡市双凫铺镇宝达采石矿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原宁乡市双凫铺镇宝达矿石董事长周某甲、原宁乡市双凫铺镇宝达采石矿总经理为满足宁乡市双凫铺镇宝达采石矿安全生产需求,在没有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林地使用行政许可情况下,于2019年8月31日-9月6日期间,擅自组织人员、设备在双凫铺镇麦田村摇篮坡山林地内进行安全平台建设施工,造成大量林地被毁损。经宁乡市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鉴定,宁乡市双凫铺镇宝达采石矿毁坏和占地林地面积为0.754公顷(折合11.31亩),原地类为一般商品林。
2019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主动到宁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宝达采石矿整合腾胜后股东会议决议、办证验收工作安排、“点石成金”微信群相关聊天记录、投资合作协议书、生产承包合同书、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请求解决系列重要事情的报告、报告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严某乙、刘某某、邓某某、文某某、彭某某、廖某甲、周某乙、王某乙、张某甲、李某某、钟某某、王某丙、廖某乙、杨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4.鉴定意见书:林地现状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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