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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耕地建房出售。截至2018年3月,该违建项目已建成两幢各18层高的名为“竹馨居”的框架楼房,建筑占地面积1.76亩;已水泥固化空地一处,占地面积3.44亩;车库一排,建筑占地面积0.334亩,一处空地(未固化)占地面积4.45亩。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上述违建项目涉及长乐区**镇**村9.99亩耕地(基本农田),其中5.53亩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五万元及“竹馨居”2号楼1406单元房一套。

2019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鹤上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合伙协议书、工程施工协议书、施工设计图、福州市长乐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竹馨居集资房收款收据、联租房(竹馨居)剩余部分买卖契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李某癸、黄某子、李某丑、卓某寅、伍某卯、李某辰、李某巳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李某丁、李某壬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福建省地质测绘院出具的《违法建房用地范围执法测量项目测绘报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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