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商人,住邵阳市邵阳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梦兰,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1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邵阳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3941*******,注册号430523000*******,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2019年7月15日变更为张某某。股东为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该股实际为王某甲持有)、王某乙(新宁县)、郭某某、陈某某、蒋某乙等六人。该公司从2014年3月份开始筹备建设,成立初期由刘某某负责全盘工作,2015年初至今由刘某某协助王某甲(邵阳县)负责全盘工作,周某某负责前期建厂及安全生产(正式生产后退出采石场管理),王某乙(新宁县)、郭某某、陈某某、蒋某乙四人未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因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该公司于2014年6月6日被邵阳县林业局处以林业行政处罚罚款22000元,之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继续采挖至案发,经鉴定邵阳县**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8.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植被破坏后又恢复的林地面积为32亩,其中6.7亩未恢复。
邵阳县**有限责任公司积极进行植被恢复,立案前已恢复林地面积32亩。
王某甲于2019年5月2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证明、委托函、缴款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租山协议、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植复绿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蒋某甲、罗某某、彭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廖某某、刘某某、蒋某乙、王某甲、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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