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1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园**号楼**号,居住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磊,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30日,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补查后再次移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某甲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7年,张某某到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经营管理,2016年9月18日,张某某任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07年6月起,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河北省三河市**镇**村、**村共329.26亩土地,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经河北省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鉴定,其中285.4亩耕地已经造成种植条件重度毁坏,致使农作物无法正常生长。2018年9月,三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上述搅拌站,非法占用土地已复耕。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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