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5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户,住贵阳市**园**期**栋**单元**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丙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租赁张某某和贵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陈某某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楼**栋**层的房屋,准备用于经营酒店,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王某甲因没有资金装修酒店,与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商量之后,决定以销售房产的形式来吸收资金。双方约定由王某丙负责策划销售方案,雇佣销售人员对外进行公开宣传。将租赁的房屋取名****·公馆,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每个房屋面积18到20个平方,销售单价八千多,以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公寓租赁及经营管理合同》,承诺客户购买房屋后五年之内办理产权证,如果办理不下来可要求全额退还房款,并支付10%的违约金,同时五年之内按照购房款8%-12%的金额来逐年返还租金。从2020年6月29日至7月3日,王某甲、王某丙通过上述方式向36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2163852元。案发后,上述资金已全部退还投资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吸收资金的目的在于经营酒店,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已清退所吸收资金,且王某甲系初犯偶犯,故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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