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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王红保)(公开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8********,汉族,中专文化,,怀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干部干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柴沟堡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怀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孟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怀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同王某乙(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纠集王某丙(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牛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为集团成员,从事高利放贷、暴力催贷,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以软暴力方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以套路贷形式实施敲诈勒索。

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犯罪事实的成立,各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后,本院仍然认怀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解除退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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