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童某某(另案处理)、惠某某(已判决)为追讨债务,在长安区韦曲街道将被害人王某乙强行拉上王某甲驾驶的轿车,来到长安区滦镇新一村,接上了在此等候的付某某(已判决)。童某某、王某甲分别驾驶着自己的轿车,惠某某、付某某押着王某乙坐在王某甲车后排座位上,沿着210国道向秦岭山上行驶至滦镇鸡窝子村的一栋楼内,在此四人逼着王某乙让其还钱,王某乙被迫给其亲友打电话借钱,但未借到钱。午饭后惠某某、付某某、童某某、王某甲四人继续驾车沿210国道押着王某乙向山上行驶,在路边一河道内,继续逼着王某乙打电话借钱,但仍未借到。惠某某、付某某恼羞成怒,将王某乙推倒在地拳打脚踢,并让王某乙继续打电话借钱。之后惠某某、付某某、童某某、王某甲开车将王某乙带至滦镇街办黎园坪村一农家乐,将其拘禁于农家乐一房间内,并由惠某某、付某某两人看管,不让离开。童某某、王某甲两人则开车离开现场回到各自家中。直至次日早上7时许,王某乙趁惠某某、付某某睡着之际拨打电话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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