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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拘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公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期间,被害人田某某在沈某某的担保下向杨某某借款人民币23.1万元逾期未还。2016年底,杨某某多次联系田某某均还款未果后,要求沈某某履行担保责任,沈某某主动提出去找田某某收款并多次前往田某某家,因沈某某未能找到田某某,其入住田某某家并将田某某家门锁锁住,逼迫田某某妻子还款。在此期间,田某某为了避嫌,要求杨某某派人协助,后杨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陪沈某某在田某某家等候,杨某某与夏某某多次前往田某某家,给沈某某、王某甲等人送饭。因田某某一直未出现,沈某某等人在田某某家入住约7日后自行离开。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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