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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拘禁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 ,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2********,汉族,初中,住贵州省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来到其妻子刘某某位于**街道的租房时,发现肖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使用榔头殴打肖某某。后通过电话联系叫来王某乙等人,将肖某某拘禁在出租房内,强行驾车将肖某某带至余姚市,要求肖某某支付5万元赔偿费,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表弟侯某某打了肖某某一个耳光,直至当日21时54分,民警在余姚市**街道路边车内将肖某某解救。

案发后,肖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被害人肖某某亦有重大过错,且本案拘禁时间较短,程度较轻,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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