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上午9时许,慈利县公安局在慈利县**乡**村**组王某甲家查获疑似火枪发射器具一支。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疑似火枪发射器具结构完整,各部件功能正常,经底火击发实验,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