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1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路**号,现住怀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7月15日期间,王某乙(另处)明知长江流域皖河干流怀宁县洪铺段石库嘴水域属于安庆长江段长吻鮠大口鲶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长江江豚保护区,属于禁捕区域,仍在该水域使用电拖网、“绝户网”地笼等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王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仍四次帮助王某乙使用电拖网、“绝户网”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皖河干流全面禁捕的通告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证言;3.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关于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手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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