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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2********,畲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职业务农。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一起来到杏山镇仙鹅村下院组的河边电鱼,王某甲用打鱼机电鱼,王某乙用水桶装鱼,两人非法捕捞了水产品0.45公斤,共计38条,其中鲤鱼2条,鲫鱼11条,万鲶鱼25条。二人在打鱼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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