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5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18 日至2020年7 月21 日期间,王某乙与何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在禁渔期非法捕捞花蛤变卖后获利,后何某某联系苗某某、南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辽盘渔2***3 和辽盘渔3***1 两艘渔船多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永定新河入海口捕捞花蛤,并在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厂区4#泊位进行花蛤卸货作业,后变卖。2020年7 月21 日凌晨,辽盘渔2***3 和辽盘渔3***1 两艘渔船捕捞花蛤后进行卸货作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辽盘渔2***3渔船上有非法捕捞的花蛤18.58吨,辽盘渔3***1渔船上有非法捕捞的花蛤18.86吨,经鉴定,辽盘渔2***3和辽盘渔3***1渔船上的捕捞工具为禁用工具,共计37.44吨花蛤价值人民币44928元。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王某丙、佟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杨某某均受雇佣到苗某某和南某某渔船上工作,负责花蛤装袋及卸货等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