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号**室。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本院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11月1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受同案人唐某某的雇佣,先后多次单独或带领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同案人唐某某指定的地点,将各自的银行卡提供给同案人唐某某、孔某某使用,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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