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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搜查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小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组**号,住山西省平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搜查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搜查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指控:2020年5月12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柴某某及被害人王某乙等人在杜家庄乡杜家庄村陈某某家赌博结束时,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柴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欠其的7000元赌债,王某乙直至凌晨4时未能筹到钱还款,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王某甲以及柴某某便与被害人王某乙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车上继续索要赌债,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王某甲见到被害人王某乙无法当场偿还赌债,便将被害人王某乙拉下车,拽至陈某某家房子的墙角处,王某甲拽住王某乙的一只手,并用小刀(经查为一把指甲刀)抵在王某乙腿上,宋某某控制住王某乙的另一只手,对王某乙进行搜身,将王某乙身上的一把捷达车钥匙搜走,之后又让王某乙到陈某某家写下7000元的欠条,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将王某乙的捷达车开走,并将汽车停在了梁家堡村村口。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王某乙报警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将王某乙的捷达车停到陈某某家门口,将车和借条返回王某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宋某某为了索要赌债,采用拿指甲刀抵住大腿的手段相威胁,且以翻掏他人口袋的方式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事实清楚,但目前关于非法搜查罪最高司法机关尚未颁布立案标准,进行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所采用的指甲刀没有利刃,危险性较小,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宋某某对被害人王某乙也没有殴打和侮辱情节,手段尚未达到恶劣的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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