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又名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其妻子丘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长汀县绿谷家庭农场”,在长汀县**镇**村山坑的稻田里套养小龙虾。2019年12月间,为防止鸟类、鸭子捕食小龙虾,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从网上购买了10斤的塑料粘网,并与工人黄某某一起,将3米高的粘网,剪成1.5米高,随后于2020年1月间,叫工人黄某某将剪好的粘网铺架在稻田的田坎上,至2020年4月10日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其工人黄某某发现粘网上挂到有鸟类,便将其放生,一些夜间挂上的鸟类,因已冻死,便乃挂在粘网上。经长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现场勘查,粘网上已挂鸟类死体8只,其中,黑水鸡2只,白胸苦恶鸟1只,扇尾沙锥1只,彩鹬1只,普通翠鸟1只,鸟鸫1只,小䴙䴘1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13日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愿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及其提取物:各类鸟8只的死体、粘网的照片等物证;
2.长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的《营业执照》、长汀县林业局野生动物管理站出具的《关于**镇**村山坑渔塘鸟网所困鸟类的说明》、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掩埋笔录》、长汀县人民政府制作的《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长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丘某甲、丘某乙、丘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狩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小龙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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