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丹阳市**镇**工程部(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采用网兜张网捕捉的方法进行非法狩猎,先后猎得野生麻雀、白头鹎共计45只。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采用网兜张网捕捉的方法狩猎,并猎得野生麻雀、白头鹎共计7只;
2.2019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采用网兜张网捕捉的方法狩猎,并猎得野生麻雀共计38只。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 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5.丹阳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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