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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狩猎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丹阳市****工程部(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采用网兜张网捕捉的方法进行非法狩猎,先后猎得野生麻雀、白头鹎共计45只。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采用网兜张网捕捉的方法狩猎,并猎得野生麻雀、白头鹎共计7只;

2.2019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采用网兜张网捕捉的方法狩猎,并猎得野生麻雀共计38只。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 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5.丹阳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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