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6********,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郓城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镇**村**楼**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杰,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3日,王某乙在房山区**镇**号楼**单元**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中购买1盒“印度吉三代”,花费1800元,后因怀疑药品为假药向房山区食品药品管理局举报。
2018年7月26日15时许,民警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中查获Vegalis-10等21种共计701盒药品。经证实,被查获的药品无中文标识,未经国家批准进口,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中查获的达卡它韦(Natdac60)和索菲布韦(Hepcinat)、吉三代(Myhepall)、替诺福韦(Tafnat)、吉非替尼(Geftinat)、厄洛替尼(Erlonat)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属于假药。第二,根据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上述被查获的产品属于药品,且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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