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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经营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寿宁县******号,住寿宁县****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缪启林,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以寿宁县鳌阳镇大宏汽修厂隔壁场地、寿宁县清源镇杨柳秀水洋路9号对面空地作为储存、销售柴油地点,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柴油,加价销售给龚某甲、叶某甲、王某甲等不特定对象,并使用车牌号为闽JA****的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闽JN****的皮卡车加装储油设备予以运送。2019年9月12日,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村茗溪路边查获闽JA****轻型厢式货车,在驾驶室内查获收款收据1本、销售单据3张,在车厢内查获储油罐1个、加油机1台,并从中提取疑似柴油样品。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来到该现场,后被带回寿宁县公安局。同日下午,民警根据王某甲的指认,在寿宁县清源镇杨柳秀水洋路9号对面空地上查获另外一套储油罐和加油机,并从中提取疑似柴油样品。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涉案2份疑似柴油样品的密度、馏程、硫含量等指标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中0号柴油对应的技术要求,均属不合格车用柴油。该2份检材的闭口闪点分别为75℃、62℃。

经核算,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经营柴油期间共销售柴油数额167509.87元以上。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20000元。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退出赃款80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所销售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并自愿认罪,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经寿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王某甲所退赃款计100000元及被扣押的涉案车辆、加油机,由寿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其涉及行政违法事项由寿宁县公安局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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