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莱阳市**路***公寓院内**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另案处理)系夫妻,二人均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运证。2019年7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从莱阳市各商店超市低价购买硬中华、新版利群等品牌香烟后,由王某乙将其收购的香烟藏匿于其负责营运驾驶的长途客车行李仓内运输至江苏省南通市进行倒卖,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242474元。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28日主动到海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死亡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王某乙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因王某甲现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