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路**旅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路**旅店门前道路附近,向姚某甲管理的车队司机杨某甲、毕某甲等8名司机贩卖柴油31,765.82升,价值人民币136,593.02元。经鉴定,被扣押的柴油闪点(闭口)为67.5℃。
2019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作不起诉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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