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诉刑不诉〔2020〕5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91********,汉族,中专,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街道**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汽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张家港市凤凰镇等地向魏某甲、魏某乙等人购买汽油,并销售给王某乙、顾某某,非法经营数额累计21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面包车、加油机器等物证(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别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同案人员魏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面包车、手机、账单、油箱、电瓶等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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