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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采矿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4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至2013年初,时任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村主任滕某甲胜伙同王某乙程某甲滕某乙(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及程某乙(已判)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路桥区**街道**村2号采矿点(小岩场)进行非法采矿,经国土部门制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至少370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小岩场投资入股1500元,但未参与小岩场具体工作,亦未分得分红。2019年11月8日,王某甲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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