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系原苍山县**食品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苍山县**食品有限公司在卞庄信用社贷款陆续到期后,为偿还贷款利息,该公司会计王某甲、颜某甲受法人代表王某乙指使,未经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先后拿着颜某乙等8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冒用以上8人名义,在卞庄信用社办理8笔贷款,计37万元。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催收,至今无人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王某甲的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期限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