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9月2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5日补查完毕重报。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经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介绍,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向犯罪嫌疑人王某丙借款20万元,月利息7分,王某丙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4万元,温某某实际得款18.6万元。温某某在偿还2.4万元利息后再无力偿还,王某丙多次向温某某和王某乙催要未果。2016年1月,王某乙、温某某商量贷款偿还王某丙的借款,温某某找安某甲用其户头贷款20万元,安某甲答应。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温某某、王某丙、王某甲、张某某商议,由王某丙和王某甲作为贷款担保人,并给王某丙、王某甲伪造了工资明细和工作单位证明。2016年2月3日,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温某某携带伪造的材料和安某甲及安某甲女儿安某乙到甘肃会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办理贷款,贷款金额20万元,贷款期限2年。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安某丙提出温某某之前欠其 40余万元,要求贷款发放后给自己10万元。2016年2月6日贷款发放后,安某丙给自己转款10万元,然后将卡给王某乙。王某乙给王某丙转账9万元,自己提现1万元。王某乙、温某某、张某某分别偿还了两个月利息后再无偿还本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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