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址安徽省临泉县**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凌晨5点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蒋某某(已不起诉)驾驶一部车牌号为皖******的三轮摩托车到南安市**镇**村**路一拆迁工地,盗走郑某某堆放在工地上的废旧钢筋(数量不清,无法鉴定价值)。
2.2020年5月12日凌晨5点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蒋某某驾驶一部车牌号为皖******的三轮摩托车到南安市**镇**村**路一拆迁工地,盗走郑某某堆放在工地上的废旧钢筋(数量不清,无法鉴定价值)。
3.2020年5月13日凌晨5点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蒋某某驾驶一部车牌号为皖******的三轮摩托车到南安市**镇**村**路一拆迁工地,盗走郑某某堆放在工地上的废旧钢筋(数量不清,无法鉴定价值)。
2020年5月15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蒋某某在南安市**镇**村**路的拆迁工地上被郑某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自己的罪行,已赔偿郑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谅解书、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同案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情况说明、辨认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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