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家住贵阳市清镇市**巷**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谷脚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贵A****J小型轿车窜至龙里县谷脚镇恒大茶郡工地,将该工地扣件502个盗走,价值3012元。王某驾车逃离至恒大茶郡工地48号楼30米处半坡上时因车辆轮胎打滑,便邀约被不起诉人左某驾车来帮助转移盗窃的扣件,被不起诉人王某、左某在驾车欲逃离时,被恒大茶郡工地工人发现人赃俱获。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真诚悔过,被盗单位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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