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4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7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路吉杨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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