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91********,汉族,系**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福安市公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间,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章某甲等人(均已判刑)共谋:郑某甲名下的空壳公司**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运公司)交由陈某甲进行运作,郑某甲控制的实体企业**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澳公司)的办公楼、食堂、饭厅等租借给环运公司使用,从而以环运公司为平台,依托环澳公司的背景对外虚假宣传环运公司造船业务的获利能力及要上市等,进而以股权众筹募集造船资金的名义引诱会员投资环运公司;还以环运公司名义租用境外服务器在互联网建立“环运股东期权交易”平台系统,搭建成环运公司传销活动的平台架构。该传销组织在无实际经营业务、不产生实际利润的情况下,以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设立静态收益和动态提成收益进行会员返利,鼓动并大肆发展会员进行环运公司股权投资,不断以后续会员的投入资金来支付上级会员的返利,骗取财物。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王某甲(已判刑)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其在公司工作的2个月主要负责制作电子表格给各环运公司团队领导人报销车费、帮助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刑)给各团队领导人拔付激活积分和注册积分,协助招商会会场桌椅摆放等劳务性工作。工作期间共计领取报酬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100000元、卡上余额3679.3元,移动电话2部予以返还。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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