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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单元**室,暂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小区**单元**室,北京某某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嫌疑,于20173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4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詹某某、莘某平、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等人利用厦门某商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张某某配以“手机道具货”循环进、出口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

2014年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詹某某控制的厦门**商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以“手机道具货”出口至香港,再由杨某某(黄埔海关另案处理)、张某乙(黄埔海关另案处理)、黄某某(黄埔海关另案处理)、冯某某(黄埔海关另案处理)等人将“手机道具货”进口至国内,以此循环进、出口的方式,获取海关报关单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控制的北京**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从上游获取华为、三星、中兴等品牌手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无实际货物交付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介绍人张某丙(在逃)介绍,以6.5%票点向犯罪嫌疑人詹某某控制的厦门**商贸易有限公司大量虚开无品牌手机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北京**声公司共向厦门**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1份,金额合计92,889,723.01元人民币,税额15,791,251.99元人民币,价税合计108,680,975.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詹某某通过他控制的开户名为詹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个人银行帐号,将人民币通过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地下钱庄,兑换成外汇转至詹某某控制的香港**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在香港的银行帐号,再将外汇由香港涉案公司银行帐号转至詹某某控制的骗退税公司的结汇帐号,进行虚假结汇。犯罪嫌疑人詹某某、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以厦门**商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骗取出口退税,已骗取退税款3,288,478.43元。已申报未退税款8,410,115.7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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