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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诈骗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汉族,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幢*单元***室,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业,群众。2018年8月因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6月30日因诈骗罪被秦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身体不符合收监条件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04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以儿子做生意急需钱为由,以伪造的房产证(房权证号:天房权证秦字第*****号)做抵押,向曹某某借款拾万元。经多次催促王某还款,但王某一直推脱没有还款,后王某逃跑失联。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与曹某某双方之间借款金额、借款事实以及借款去向,被不起诉人王某非法占有目的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从疑不起诉。

房屋所有权证(伪造)一本随案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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