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乡**村**组,住贵州省福泉市**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该案并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余某于2020年6月8日11时许在贵阳市乌当区冒沙井家中看见一未接电话,余某误将该电话认为系其妹妹老公蔡某某打来的电话,****余某于2020年6月8日11时26分回拨该电话询问对方是否系蔡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遂冒充是蔡某某与余某交谈,余某称还5000元给蔡某某,王某某表示同意,****余某添加王某某微信****,余某于2020年6月9日00时45分在观山湖区石标路教育厅附近使用微信向王为千转账人民币5****。2020年6月10日,王某某再次冒充蔡世旭身份通过微信向余某借2****,****余某于同日00时28分在观山湖区乌当午冒沙井家中向王某某转账2000元,余某共计被骗人民币7000元。王某某诈骗得7000元钱****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挥霍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罪行较轻,案发****其家属已经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观山湖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