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农民,**省**市**县**镇**村**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1月19日被合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5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为被害人杨某某帮忙在西安购买五菱面包车,看好车以后,杨某某转给王某55000元让其代为购买,被不起诉人王某将其中6000元向五菱4S店交了定金,剩余的4900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网贷债务。后经杨某某多次催要该王以没钱为由拒不退还。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4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在一审宣判前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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