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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诈骗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光明村某某屯某某组,现住址同上。曾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潘某某(已起诉)、焦某某(已起诉)、曹某某(已起诉)三人合伙出资人民币30万元,在德惠市某某小区某某栋一门市成立德惠市老傅家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在电视上发布广告,设置被害人无法打通的400热线获取被害人电话号码,雇佣话务员回拨被害人电话,利用预先设置的话术单,冒充“健康顾问”、“售后指导老师”“栏目组工作人员”等身份,向被害人进行“问诊”、“下危机”,通过心理暗示引发被害人对自身疾病的恐慌,虚构、夸大其所销售的产品,骗取被害人钱财。被不起诉人王某于2019年7月到9月期间受雇在老傅家健康咨询中心工作,依据店里发放的话术单、以健康顾问的身份、通过电话向被害人销售磁疗裤、养生延寿片、锁阳固精丸等,销售金额2821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话术单、业绩单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已起诉)等人的证言、王某到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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