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辽宁省朝阳市某区**街道**村**组**号。2013年12月06日因吸毒被新华分局治安拘留15日。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1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朝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王某经预谋后欲行诈骗。2019年3月牟某某急需用钱,向陈某某提出帮助借款4万,陈某某要求借款4万元,月息5分,期限为三个月,并用某某城**区16-4、6-5两个车库进行抵押。陈某某将4万元借给牟某某,并且要求牟某某写一份车库转,协议及收条。每个月的20号左右牟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2000元。 2019年6月20日牟某某向陈某某提出再多借两个月。经过二人协商,陈某某同意牟某某提出的要求,且牟某某再次支付2000块钱利息后,陈某某联系王某,让王某替陈某某顶名与牟某某签订新的车库转让协议和收据,并表示事后将给王某一定的好处。2019年6月27日苏杨带着王某去找牟某某,并重新签订车库转让协议与收条。2019年7月3日陈某某吩咐王某以借款到期,不要本金为由向牟某某索要车库,王某按照陈某某的吩咐找到了牟某某,牟某某提出要把本金还给王某,王某表示还款期限已经过了,拒绝牟某某归还本金。2019年7月7日,陈某某、王某到牟某某家商店欲强行收取车库,期间王某还将牟某某家商店的矿泉水扔至室外,后双方发生争吵,牟某某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朝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