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等4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4日进行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进行一次退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2日进行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进行二次退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20年2月10日全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多次大量销售**牌、**牌日常防护口罩给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张某,涉案金额二十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其销售的口罩,虽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但没证据证明,王某事先明知,在其经营过程中,也没有参杂使假。故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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