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街**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9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10月10日两次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麻栗坡县**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与麻栗坡县**村委会租用权属为**村小组“田房”(小地名)的山林用于发展种植油茶,租期为30年。2017年,被不起诉人王某为他人开挖地基过程中产生废土,找到**村小组组长张某某商定将废土倾倒在**村小组“田房”,约定租金为8000元,王某倒了部分废土后,周某某告知王某该地块系**村小组租给**经贸公司的土地,要求王某停止倒土,后经周某某与韦某某(原**经贸公司员工)联系后,韦某某同意将该地块租给王某倒土,2017年3月26日韦某某委托周某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租金8000元。王某倒土一段时间后,发现倒土范围超过原来的范围,再次与周某某协商扩大租地面积,经韦某某同意2017年5月8日周某某与王某签订了第二次协议,王某继续在该地块倒土,租金与第一次相同。经鉴定,麻栗坡县董干镇**村委会**村小组“田房”(小地名)占用林地堆放弃土的现场总面积为0.9254公顷(13.9亩)。其中林地面积为0.9254公顷(13.9亩),全为有林地。按林种统计:用材林面积为0.3111公顷(4.7亩);经济林面积为0.6143公顷(9.2亩)。
2020年5月,韦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在**村小组“田房”复垦种植冬瓜树。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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