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1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2016年1月21日、2016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托“陕西省宏源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平分**司”和“陕西省富平县**专业合作社”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某某某实际控制**司和合作社,雷某某参与**司和合作社管理并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张某某担任**司**,先后发展王某某、徐某某、梁某某、舒某某、赵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等业务员,由来某某任出纳并提供个人银行账号,由张某任会计,采取发放宣传单、业务员口头宣传,以委托理财、吸收股金的形式向群众许诺还本付息,经鉴定共吸收966名群众资金8237.0760万元,兑付本息6310.5414万元,尚欠1926.5346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任业务员期间,吸收群众资金45万元,已全部兑付。案发后,王某某退缴提成3385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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