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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9********,汉族,专科毕业,中国共产党员,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通过淘宝搜索苏卡达陆龟,后搜到一家淘宝店,通过与卖家微信私下联系购买了一只苏卡达陆龟并支付325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王某一直饲养该苏卡达陆龟直至案发。经鉴定,该陆龟为陆龟科象龟属中的苏卡达龟【拉丁学名:Geochelone sulcata】,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整。

被不起诉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以饲养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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