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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3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水岸****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虞某某等人明知会员单位滁州**有限公司赵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利用嘉兴**网络交易平台发售红酒,通过自买自卖抬高价格,诱骗投资客户高位接盘的方式实施诈骗,为赚取通道费、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仍将华凝交易平台提供给赵某某等人用于实施诈骗行为,致使投资者被骗。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按照赵某某等人要求为其开通免佣金账户、调低出金阀值,方便赵某某等人实施诈骗。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作用较小,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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