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82********,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东队45号。被不起诉人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浙******号小型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蒙城县**镇**街东(**路)路段处时,被蒙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东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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