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潢,户籍所地为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9日中午,饮酒后驾驶苏JM****轿车沿蓝海路、开创路行驶1公里至盐都区名望府小区西门,因保安不让其进入小区,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所送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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