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王海华,男性,1968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802105950,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朱杖子乡庙上村081226号,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凯德龙湾小区批发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磊、马占华、王海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2时许,王磊开车载马占华、王海华行使至青龙镇车爵士洗车门口辅道上,邓玉良驾驶汽车在后边猛按喇叭,并对王磊等人进行辱骂,双方人员下车后发生争吵,后被害人商新伟到现场与王磊等人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打,后商新伟、韩立静被摔倒在地,后被害人李绩鑫到现场,与王磊等人争吵并发生撕打,李绩鑫被打倒在地。经鉴定:商新伟、韩立静、李绩鑫的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海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王海华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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