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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瑞危险驾驶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高新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2000********,汉族,大专三年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九路**号**门**室,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凌晨零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台白色奥迪Q5(车牌号黑A****5)行驶至大庆市高新区双拥街路段时,刮到路边停放的一台白色长城哈佛吉普车(黑E****E)后视镜,其同车人员曾某某提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停放车辆发生刮蹭后王某某返回事故现场。经鉴定检测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达到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0时50分左右,经他人提示可能发生刮蹭后,返回事故现场(大庆高新区双拥街路段)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赵某某、曾某某、刘某某、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受损方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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