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另处)、董某某(另处)、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延长、退补情况: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12日退回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白山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在侦办黑沟村林家沟盗伐林木案中,发现林家沟内有非法开垦参地行为,开垦面积达到刑事案件标准。2019年4月7日,在参地现场发现王连君。经依法传唤王某某到案讯问,王某某供述其于2016年同其亲属董某某为种参获利,经李某某同意后在黑沟村林家沟李某某承包山场内选择种参地块并向李某某交纳林地租金,后由李某某雇佣钩机将林地开垦,开垦后以每亩4000元的价格租赁给王某某、董某某二人种植人参。经聘请白山市林业勘查设计院鉴定,王某某、董某某租赁李某某开垦后的林地位于五间房林场21林班40、41、43、46、47小班内(黑沟村林家沟),涉案林地面积1.5637公顷。现场林地已全部种植人参。据王某某、董某某供述,其二人在明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垦林地种植人参属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伙同李某某在黑沟村林家沟开垦参地(由李某某开垦后王某某、董某某再租赁使用),且对违法事实情况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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