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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雪双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住庆安县**乡**村**屯,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家中休息期间,林某某到王某某家中叫王某某去修路,后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与林某某从屋内厮打至院内,林某某在院内捡了一根木棍殴打王某某,王某某用胳膊挡住木棍将木棍抢下扔在一边。在厮打中,王某某在自家屋门口捡了一个半截的砖头打到林某某胸前左侧肋骨等处,后被屯邻拉开。2015年8月7日经庆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鉴定:林某某损伤程度,左多发肋骨骨折,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赔偿谅解协议书、诊断书;

(2)鉴定意见:庆安县公安局对被害人林某某鉴定轻伤二级的法医鉴定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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