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西***村***号,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路朝阳花园小区***区***单元***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乌马庄村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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