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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玛某某盗窃案)_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3〕143号

被不起诉人玛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4*********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住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2015年10月17日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1月期间,玛某某与热依木.阿不来提(已起诉)、哈力克江.阿不都热合曼(已起诉)、古某某(另案处理)、阿力木.麦麦提(已起诉)协商确定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盗窃手机。2023年1月17日至18日,五人分为二组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银川市金凤区盗窃刘某某、钟某某、武某某等14名被害人手机,价值共计2483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认定玛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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